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
- 聲請人
- 黃惠美
- 聲請人
- 冼致伃
- 聲請人
- 郭孟姍
- 相對人
-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懿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洗致伃」、「郭孟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冼致伃」、「郭孟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