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吳芝瑛
- 原告林黎潔
- 被告陳建杉即齊懿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 請 人 林黎潔 相 對 人 陳建杉即齊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同意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數額新臺幣4萬5,500元予勞方,給付方式為待勞保局核定傷病給付金額並匯入勞方帳戶後,勞方應立即通知資方已受領之勞保傷病給付數額,資方於收受通知後一週內再補足差額予勞方...(二)若勞 保局遲未核定傷病給付,則資方願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前給付新臺幣4萬5,500元予勞方,並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調 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萬5,5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4年5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萬5,500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4年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是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4 萬5,500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鄭仕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