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旅遊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順禹
- 訴訟代理人
- 鍾寧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
- 被告
- 張雪貞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