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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旅遊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禹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訴訟代理人
張瑋
被告
張雪貞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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