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75號
- 原告
- 廖玲儀
- 被告
- 欣丸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32第2 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8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