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 原告
- 緻高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緯
原告與被告朱文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3,64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朱文傑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告與被告朱文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3,64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朱文傑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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