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王瑞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733
元、資遣費2萬3,339元、特休未休工資7,12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4萬7,053元,共計9萬6,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