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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王瑞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733

元、資遣費2萬3,339元、特休未休工資7,12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4萬7,053元,共計9萬6,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

(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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