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軒即艎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軒即艎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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