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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呂佩珊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原告與施維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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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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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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