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楊忠儒
- 原告郭一勝
- 被告允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郭一勝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 被 告 允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原告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本院卷第97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橋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許雅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