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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覺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0樓之0

原告與被告梁文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3,0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梁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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