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號
- 原告
- 王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何星磊 律師
原告與被告蕭廣義、富陞鷹架工程行、郭育昌、能誌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周德和、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鑫百晟股份有限
公司、林盈旭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