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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陳立農與被告啓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6號原 告 陳立農 原告與被告啓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 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0萬9,200元、薪資24萬5,396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8,652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9,099元,共計45萬2,347元,應徵裁判費6,180元,暫免徵收2/3即為4,120元,另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 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6,560 元(計 算式:6,180 -4,120 +4,500 =6,5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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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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