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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KHACHATRYAN ARSHAK
原告
KHACHATRYAN VAHE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與被告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

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勞退金(金額詳如附

表所示),總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

裁判費暫免徵收2/3,是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

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又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資遣費 (A) 工資 (B) 勞工退休金差額/提繳勞工退休金(C) 訴訟標的金額 【(D)=(A)+(B)+(C)】 原應徵收裁判費  (E) 暫免徵收2/3裁判費(F)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G) 【計算式:G=E-F】 1 KHACHATRYAN ARSHAK 23萬9,322元 34萬5,391元 43萬1,739元 101萬6,452元 1萬3,434元 8,956元 4,478元 2 KHACHATRYAN VAHE 21萬5,403元 216萬8,289元 21萬0,248元 259萬3,940元 3萬1,920元 2萬1,280元 1萬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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