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林群閎
- 被告
- 朔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前受僱於被告,並向被告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然被告之營業所及原告提供勞務地均在桃園市桃園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佐,是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