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金氏青兒KIM THI THANH NHI
被告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前受僱於被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涉訟,然被告之營業所及原告提供勞務地均在高雄市仁武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之陳報狀可佐,是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