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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羅宥佳

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

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1 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

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11,633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

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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