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鄭竹廷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
3萬5,070元(原請求26萬9,041元,經扣減勞保補償、被告團保
給付等共計3萬3,971元後請求23萬5,070元)、工資補償64萬9,4
46元,共計88萬4,5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但工
資補償64萬9,44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76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03元(計算式:1
1,770-5,767=6,00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
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