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吳芝瑛
- 當事人鄭竹廷、與被告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原 告 鄭竹廷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3萬5,070元(原請求26萬9,041元,經扣減勞保補償、被告團保 給付等共計3萬3,971元後請求23萬5,070元)、工資補償64萬9,446元,共計88萬4,5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但工資補償64萬9,44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76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03元(計算式:11,770-5,767=6,00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 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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