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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鄧友信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305,000

元、加班費5,000元,合計310,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即2,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元(計

算式:6,830元-2,820元=4,0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

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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