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鄧友信與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鄧友信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305,000元、加班費5,000元,合計310,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元(計算式:6,830元-2,820元=4,0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