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鄧友信
- 訴訟代理人
- 廖啓彣律師
原告與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305,000
元、加班費5,000元,合計310,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即2,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元(計
算式:6,830元-2,820元=4,0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
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