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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孫銘志

孫嘉良

原告與被告童游藝境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項目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乙、丙

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及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2/3裁

判費分別如附表丁、戊欄所示,是原告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

附表己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編號 原告 請求項目(得暫免徵部分) 請求項目(不得暫免徵部分) 訴訟標的 金額(丙=甲+乙)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己=丁-戊) 1 孫銘志 資遣費3萬7,328元、提撥勞退金4萬2,174元 健保費損害賠償9,881元、勞保費損害賠償1萬2,484元 10萬1,867元 1,630元 1,000元 630元 2 孫嘉良 資遣費3萬5,782元、提撥勞退金3萬9,486元 健保費損害賠償9,881元、勞保費損害賠償1萬3,586元 9萬8,735元 1,500元 1,0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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