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陳桂碧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鄧淑文即鑫十利工程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

)3萬2,919元、原領工資補償15萬3,600元、專人照護費8萬5,80

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37萬2,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40元,但原領工資15萬3,6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

,52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20元(計算式:5,140-1,5

20=3,62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

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