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陳桂碧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鄧淑文即鑫十利工程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
)3萬2,919元、原領工資補償15萬3,600元、專人照護費8萬5,80
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37萬2,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40元,但原領工資15萬3,6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
,52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20元(計算式:5,140-1,5
20=3,62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
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