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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羅弘郁

原告與被告東和蒙娜麗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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