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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呂宜虹

原告與被告植享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依前揭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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