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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莊玉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巧玲即喜洋洋彩券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440元(含薪資差額180元、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害130,144‬元、自負健保費之損害116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46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30,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其中薪資差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0元(2,020元-1,000元=1,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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