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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吳芝瑛

原 告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萬
1,898
元(含預告工資3萬9,500元、資遣費19萬2,398元),及
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繫日為114年3月4日,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
年3月3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
計23萬3,64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3,320-2,213=1,10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萬1,898元 利息 23萬1,898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3月3日 (55/365) 5% 1,747.18元        1,747元 合計       23萬3,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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