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 原告
-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重武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告與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