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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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