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吳芝瑛
- 原告黃恩義、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原 告 黃恩義 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651萬1,340元、有給年休獎金7萬1,862元,共計658萬3,20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03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萬2,402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201元(計算式:78,603-52 ,402=26,20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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