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
- 原告
- 黃恩義
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
651萬1,340元、有給年休獎金7萬1,862元,共計658萬3,20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03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萬2,40
2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201元(計算式:78,603-52
,402=26,20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