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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黃恩義

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

651萬1,340元、有給年休獎金7萬1,862元,共計658萬3,20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03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萬2,40

2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201元(計算式:78,603-52

,402=26,20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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