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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楊雅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086元(含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722元、健保費24,625元、國民年金保費損失31,879元、原領工資補償55,86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05,360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66,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其中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722元、原領工資補償55,86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05,360元合計209,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953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7元(3,710元-1,953元=1,757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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