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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王靖元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83萬3,000元及資遣費230,209元暨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06萬3,20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73‬元(25,719×1/3=8,5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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