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劉承翰
- 原告盛棠美顏生活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盛棠美顏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劉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瑞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8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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