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吳芝瑛
- 法定代理人羅傑元
- 原告立可白潔淨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立可白潔淨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元 原告與被告李明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659號),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萬1,1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30 元(1,630 -500=1,13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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