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量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家棟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10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774,045元【計算式:718,238(判決主文第一項敗訴部分)+55,807(判決主文第二項敗訴部分)=774,0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