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楊棋材
- 原告朱泓璋
- 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朱泓璋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王振宇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訴訟代理人 謝玉琳 林宏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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