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漆林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