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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債權人
吳怡君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先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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