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 債權人
-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碧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合約書之簽章為JACKWAY INTERNATIONAL LTD.,何以列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
二、債務人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