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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林雅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雅堂於106年07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3620元 林雅堂 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 171139元 林雅堂 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71139元 林雅堂 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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