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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4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郁程
債務人
龍彬運動精品社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綉琴
債務人
林世偉

林季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4號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8,141元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6%  002 105,782元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6%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08,141元 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105,782元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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