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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

債權人
嘉藤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重
債務人
賽席爾商祥勝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薩摩亞商振威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薩摩亞商英華企業有限公司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蘇秋霞

一、債務人賽席爾商祥勝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美金貳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薩摩亞商振威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元、美金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薩摩亞商英華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元、美金參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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