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
- 債權人
-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臻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路大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債務人之法律上組織型態為何等資料,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