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劉邦杰
- 債務人
- 小丑創意影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林仕杰
- 債務人
- 王宇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001 147,313元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9日止 2.685%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