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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澄峯即七星會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依所提供之商業登記抄本,商業名稱為簡愛會館,所在地址同於用電地址,又依本院查詢商工登記資料,商業名稱七星會館之負責人非楊澄峯)。

二、釋明繳費憑證用電人何以為七星會館,是否為誤載,如其負責人原為楊澄峯,應提供七星會館負責人原為楊澄峯之商業登記抄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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