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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債權人
堡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

二、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釋明台端之確切名稱(依所蓋聲請章及附件所示,名稱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四、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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