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8號
- 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 務 人
- 王福祥即呂鴻承(即凱傑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呂鴻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