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
- 債權人
- 賢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順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之發票影本。
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三、債務人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