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李名峰
- 債務人
- 燁穏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崇義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蔡林罔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年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 259,136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040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36,527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8,154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