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莊穎溱
- 原告嘉優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 債 權 人 嘉優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穎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科任即立樂美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立樂美工作室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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