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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債權人
龍龍尚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債務人
品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 月1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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