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睿和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睿和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定代理人詹坤穎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死亡,故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 人睿和茶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債權人於114年9月22日具狀陳報債務人睿和茶有限公司尚未補選董事長,並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民事判決參照,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等語,本院復於於114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睿和茶有限公司之最新法 定代理人為誰,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睿和茶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選任新董事,應由台端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並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遞狀聲請之證明,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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