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薛育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債 權 人 薛育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契約書名稱為FITBOX健身中心,何以對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 二、債務人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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