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4號
- 債權人
-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賢
- 債務人
- 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共
- 同法定代理 楊尚衡
- 人
- 債 務 人 億鑫國際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何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佰柒拾參萬零柒佰肆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